【政策解读】提供劳务收入,是如何确认收入的?

   日期:2023-03-29     浏览:427     评论:0    
核心提示:具体范围包括: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
 具体范围包括: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确认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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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如何确认收入?

02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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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尚未开工的工程预收款,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03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尚未开工的工程,使得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因此工程预收款不符合收入确定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且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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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如何确认收入?

04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所以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前的收入。

政策依据:

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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